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卫生部近日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令),原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2号令)同时废止。49号令旨在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行政监督管理力度,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为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49号令的主要内容,日前卫生部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记者的采访。
问:为何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审查?
答:第一,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审查是法律、法规以及“三定”方案赋予卫生部门的重要职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建筑设计企业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审查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行政许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好行政审查工作。
第三,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审查是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第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自2004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多次批示要求研究防治职业病的治本之策,保护劳动者健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
问:49号令的实施对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有什么意义?
答:49号令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范围项目及管理方式作了明确规定,解决了管什么、管多少和怎么管的问题,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其调整范围仅限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按照职业病名单,可能涉及产生10大类115种职业病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答:原22号令实施三年来对加强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规范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起到了非消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样一些问题,卫生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立了修订思路。即:根据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明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把执法监督重点放在基层的要求,明确划分技术评价和行政审批的责任,强化依法行政,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简化行政程序。一是明晰责任,进一步明确评价机构应当承担的技术责任。评价机构初步完成评价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审查,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评价报告,全面承担评价技术责任。行政机关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的规范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并依据技术评价结论进行行政审批。二是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的监管。一方面,行政机关要加强专家库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对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核检查,把好专家的资质关;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派员参加技术机构组织的专家审查会议,监督专家评审过程。三是树立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将审批权限下移,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重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审批和监管职责的督促检查。
根据上述工作思路,49号令对需要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项目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等特殊建设项目,需要卫生部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为逐步加强地方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管理力度,逐步推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新修订的办法还规定,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卫生部负责审批,投资额不足50亿元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职能审批。同时,还明确了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相关工作。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除继续承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审批申请受理职能外,还要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的规范性和程序性审查,以及对国家专家库的管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修订评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开发和完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方法,并对专家库专家进行技术培养和训练和考核。
答:第一,调整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增加了备案管理。将22号令规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为一般和严重两种”修改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同时49号令还将一些原来列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考虑到其保护措施完善有效、接触人员少或接触时间比较短、发生职业病危害风险较小,改为一般或轻微危害项目,对轻微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作了调整。如:原22号令把放射性危害因素均列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本次修订将一些防护严密、活度低(如料位计、液位计等)的含放射源设备和乙、丙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作业等职业危害调整为一般职业危害。另外,对可能会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因素也根据《高毒物品目录》规定作了相应调整。
第二,修订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审核、审查和验收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49号令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的管理对象、申请内容、审批程序和时限作了明确规定,确保行政许可管理程序公开、行为规范、高效便民。
第三,增加评价报告书(表)质量控制环节。为提高和保证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报告的质量,49号令明确规定,评价机构对存在或可能会产生严重职业病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执行专家审查制度。为保证审查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49号令对专家的抽取作了规定,不但规定了回避制度,还对参加审查专家的来源和专业类别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四,简化了报告编制程序,明确规定对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实行报告表制度。
答:49号令是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规章制度,既是卫生部门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也是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建筑设计企业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
第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49号令的宣传和贯彻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各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按照49号令的规定要求,制定地方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规范和程序。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规者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通过认线号令,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技术机构的评价报告是卫生行政审查的重要技术文件和科学依据。各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和标准开展评价工作,并依规定的程序把好评价报告的质量关。
第三,各地将结合49号令的宣传和贯彻,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工作进行一次全方面检查,进一步规范审查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