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株洲市应急管理局公布《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9·22”除尘器垮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9月22日20时22分,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4号机组除尘器1、2通道发生整体垮塌,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336.59万元。
除尘器实施布袋改造过程中,未依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协议对原电除尘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和结构强度复核,未能发现并消除原有的设计承载力不足和制造安装质量缺陷,且改变内部结构及受力分布,形成偏心荷载,提高报警灰位高度,取消原有的强制性灰位限高安全防护,致使改造后的布袋除尘器结构安全风险在使用的过程中持续扩大,引发钢支架连接部件断裂,进而造成结构失稳,导致除尘器整体垮塌。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根据上述事实,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如下:
1.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尘器项目改造总承包单位),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处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2.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除尘器项目建设及使用单位),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处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向主管上级公司--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做书面检查。
3.湖南加力监理公司(除尘器改造阶段监理单位),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处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4.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尘器新建阶段设计及供货单位),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处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5.湖南火电建设公司(除尘器新建阶段本体现场安装单位),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处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6.湖南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除尘器新建阶段监理单位),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处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黄某旸,党员,株洲电厂环保事业部主任,作为除尘器运行管理负责人,对事故发生前灰斗高料位报警未能及时准确研判、分析并快速处理解决,未能使除尘器处于有利工况、除尘器运行规程编制存在多处疏漏和错误负主要管理责任。因其已在事故遇难,不再追究。
(1)舒某钢,党员,2002年时任菲达环保公司法人代表,株洲电厂二期技改4号机组电除尘器总负责人,对株洲电厂电除尘器新建阶段时存在的设计问题、产品制造质量上的问题及服务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负领导责任。建议由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问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2)吕某勇,菲达环保公司2002年时任株洲电厂二期技改4号机组电除尘器设计负责人,对株洲电厂电除尘器新建阶段时存在的设计问题及服务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负直接责任。建议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问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3)赵某,党员,菲达环保公司2002年时任株洲电厂二期技改4号机组电除尘器制造负责人,对株洲电厂电除尘器新建阶段时存在的产品制造质量上的问题及服务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负直接责任。建议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问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4)谭某春,党员,2002年时任湖南火电建设公司法人代表,株洲电厂二期技改4号机组电除尘器现场组装施工项目总负责人,对株洲电厂电除尘器新建阶段施工安装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负领导责任。建议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公司予以问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5)刘某,党员,2002年时任湖南火电建设公司副经理,株洲电厂二期技改4号机组电除尘器现场组装施工项目经理。对株洲电厂电除尘器新建阶段施工安装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负直接责任。建议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公司予以问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6)汪某武,党员,电建监理2002年时任公司CEO,对株洲电厂二期技改4号机组电除尘器施工项目质量控制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产生多处质量缺陷负领导责任。建议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予以问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7)彭某清,党员,株洲电厂2002年二期技改4号机组电除尘器项目总负责人,对株洲电厂二期技改4号机组电除尘器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失察,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予以问责。
(8)韩某银,党员,株洲电厂2002年二期技改4号机组电除尘器项目工程部主任,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予以问责。
(9)叶某强,民建党党员,凯天环保2012年株洲电厂4号机组除尘器布袋改造项目施工时任公司法人代表。未督促长沙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质量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履行职责,对凯天环保在株洲电厂除尘器布袋改造项目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航天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问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10)邹某业,凯天环保2012年株洲电厂4号机组除尘器布袋改造项目施工时任项目经理,对凯天环保在株洲电厂除尘器布袋改造项目中存在的未对利旧建筑物做可靠性能的鉴别确定、未进行强度与稳定性校验计算,改变内部结构及受力分布等多个问题负直接责任。建议由航天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问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11)王某华,党员,凯天环保2012年株洲电厂4号机组除尘器布袋改造项目施工时任设计经理。对凯天环保在株洲电厂除尘器布袋改造项目中存在的取消灰位限高的强制性安全防护屏障及气力输灰系统模块设计未设置灰斗测温装置并联控加热装置等多个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负直接责任。建议由航天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问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12)李某光,加力监理2012年时任株洲电厂4号机组除尘器布袋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总监,作为监理负责人,对4号机组除尘器改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监督不到位、总承包商多项技术协议要求未执行未提出监理意见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湖南加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予以问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13)雷某国,党员,加力监理2012年时任株洲电厂4号机组除尘器布袋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人员,对4号机组除尘器布袋改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监督不到位,总承包商多项技术协议要求未执行未提出监理意见负直接责任。建议由湖南加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予以问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14)魏某(已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岗位退休),党员,2012年时任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对2012年株洲电厂实施4号机组除尘器布袋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违反招投标法规,不组织招投标,导致项目管理混乱、安全质量监督机制失效负领导责任。建议由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问责。
(15)刘某龙(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现已退居二线年时任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大唐华银公司湖南分公司层面上分管安全生产及负责株洲电厂除尘器改造项目建设,对2012年株洲电厂实施4号机组除尘器布袋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违反招投标法规,不组织招投标,导致项目管理混乱、安全质量监督机制失效负领导责任。建议由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问责。
退休),党员,2012年株洲电厂实施除尘器布袋改造项目时任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生产部主任,作为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决策株洲电厂4号机组除尘器改造项目不招标,对技术改造可行性研究审查把关不严负技术管理责任。建议由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问责。
辞职),党员,2012年株洲电厂实施4号机组除尘器布袋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时任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环保室主任,组织株洲电厂4号机组电除尘器改布袋项目的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查会,对审查把关不严负相应管理责任。建议由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问责。
环保室副主任,主持株洲电厂4号机组电除尘器改布袋项目的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查会,对审查把关不严负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问责。
总经理,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违规决策株洲电厂4号机组除尘器布袋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技术改造质量把关不严、验收流于形式、技术改造后的运行检修规程不完善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问责;并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副总经理,后升任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副主任。作为株洲电厂副总经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参与决策株洲电厂4号机组除尘器布袋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对除尘器改造技术协议执行不严,未组织进行可靠性能的鉴别确定,未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及依法申报注册并接受政府质量监督、工程验收流于形式,对技术改造遗留的严重质量缺陷负领导责任。后在担任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副主任期间,对株洲电厂除尘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负技术管理责任。建议由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问责;并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总工程师,作为技术管理负责人、除尘器改造项目分管负责人,参与株洲电厂4号机组除尘器布袋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在除尘器技术改造过程中、验收期间,未督促总承包单位执行国家强制标准、技术协议执行不严肃,对总承包商未进行原有除尘器检测鉴定、未进行除尘器本体及钢支架质量专业检验测试检查、未进行结构强度与稳定性校核,未落实技术协议约定条款,质量验收流于形式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技术改造过程中总承包商改变高料位报警值论证不充分、技术改造后现场规程不完善负技术管理责任。建议由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问责;并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设备部主任(2012.01-2012.07)、计划部主任(2012.07-2012.12)、检修副总工程师(2012.12-2017.10),先后作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副总工程师,组织除尘器改造招投标、合同管理及参与验收工作,对技术改造可行性研究审查把关不严,未组织对技术改造初步设计进行审核检查,对总承包单位超资质承包工程业务、总承包商无资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失察,未实地进行验收就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对技术改造遗留的严重质量上的问题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问责;并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设备部主任(2012.07-2013.09),作为设备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总承包商未落实技术协议约定条款、工程验收管理流于形式负主要管理责任,对技术改造后现场规程不完善负技术管理责任。建议由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问责;并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设备部副主任,作为除尘器改造的项目负责人,对技术改造可行性研究审查把关不严,未组织对技术改造初步设计进行审核检查,对总承包单位超资质承包工程业务、总承包商无资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失察,对总承包商改变高料位报警值论证不充分,组织竣工验收流于形式,对技术改造遗留的严重质量上的问题负直接管理责任,对技术改造后现场规程不完善负技术管理责任。建议由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问责;并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总经理兼党委书记,现已被免职)党员,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机构设置不科学、安全生产责任界面不清晰、环保设备设施运维管理关系不顺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及现场规程不完善、双防机制建设不完善、除尘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问责;并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生产副总经理,作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未将除尘器作为主体设备纳入发电主设备管理,对未建立企业防腐除锈企业制度或标准、未能及时准确研判灰斗高料位报警、未能使除尘器处于有利工况、双防机制建设不完善、除尘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问责;并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总工程师,虽然根据公司内部工作分工主要负责新能源发展,但作为技术管理负责人,对未建立防腐除锈企业制度或标准、除尘器检修和运行规程编制存在多处疏漏和错误、未能及时准确研判灰斗高料位报警、未能使除尘器处于有利工况负技术管理责任。建议由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问责;并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设备部副主任,作为除尘器设备管理负责人,对除尘器检修规程编制存在多处疏漏和错误、有关人员缺乏除尘器检修维护业务基本的理解和掌握、除尘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予以问责。
设备部副主任,作为除尘器设备分管负责人,对防腐除锈不到位、设备锈蚀问题突出、除尘器检修规程编制存在多处疏漏和错误、有关人员缺乏除尘器检修维护业务基本的理解和掌握、除尘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予以问责。
维护部主任,作为除尘器检修维护管理负责人,对防腐除锈不到位、设备锈蚀问题突出,对除尘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予以问责。
维护部副主任,作为除尘器检修维护分管负责人,对防腐除锈不到位、设备锈蚀问题突出,对除尘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予以问责。
安全环保监督部主任,对企业存在的有关问题负一定责任,建议由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予以问责。
安全环保事业部主任助理,对高料位报警长期未能解除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予以问责。